第1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株式会社“美食店联赛”(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所提供的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中,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此外,本条款同样适用于通过有线和无线PC通信、智能手机(如iPhone、安卓手机)应用程序及移动网页等电子商务服务,前提是不违反其性质。
第2条 (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公司运营的网站:包括ssaksuri.com和公司通知并提供的其他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移动网页。
- 公司提供的服务: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为会员之间的体验交易提供网络交易场所的中介服务及相关附加服务,以及为确保交易支付安全和便利的支付款项保护服务。
- 用户:指访问网站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提供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 会员:指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的用户,持续接收公司的信息,并根据本条款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协议,包括购买会员和销售会员,统称为会员。
- 邮箱:指为会员识别和服务使用而由会员选择并经公司批准的电子邮件地址。
- 密码:指为会员身份验证及保护会员权利和隐私,由会员自行设置并注册在公司的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密码。
- 积分:指用户通过付费充值或由公司奖励积累的电子支付工具,可用于网站的商品购买、服务使用等。
第3条 (条款的明示、效力与修改)
- 公司将在网站首页的服务画面上(显眼位置)与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地址、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联系方式等一起公布本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可通过链接查看。
- 公司可在不违反《约款规定法》、《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电子金融交易法》、《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公司修改条款时,应在现行条款与修改条款的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一并公布于网站首页,最迟应于生效日期前7天通知。如涉及用户权利或义务的重大变化,最迟应于生效日期前30天通知。
- 根据第3项公布的修改条款自生效日起,用户继续使用服务的行为视为同意修改条款。如用户不同意修改条款,可随时终止服务协议。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条款解释,遵照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引》及相关法律或一般商业惯例。
第4条 (服务协议的成立)
- 服务协议因用户同意条款、申请使用以及公司的批准而成立。
- 服务协议的成立时间以公司批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会员的时间为准。
- 服务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制未满14周岁的用户注册。
第5条 (使用申请与批准)
- 用户按照公司指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达注册意愿,即可申请服务协议。
- 公司有权拒绝批准或事后解除以下情况的使用申请:
- 已存在相同电子邮箱注册的会员;
- 以他人名义申请,或注册信息虚假、遗漏或错误;
- 自公司解除使用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申请;
- 曾因违反本条款而被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超过3个月并经公司重新批准的情况除外);
- 以非法用途或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使用服务;
- 曾使用相同或类似账号进行违规行为,或有类似嫌疑;
- 申请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
- 公司服务设备不足或技术问题;
- 未满14周岁儿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
- 其他被认为违反本条款或违法、不当的申请。
第6条 (会员信息的修改)
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应通过在线修改个人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公司。因未通知变更事项而导致的所有不利责任由会员承担。
第7条 (服务协议的终止)
- 会员解除协议
- 会员可随时通过通知公司表达解除意愿终止服务协议。
- 服务协议自公司确认并处理会员的解除意愿时终止。
- 解除协议的会员可依据本条款规定重新注册为会员。
- 公司解除协议
-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终止服务协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会员理由:
- 根据第5条第2项,发现存在协议终止的事由;
- 会员侵害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的权利、名誉、信用或其他正当利益;
- 会员违反本条款或出现规定的协议终止事由。
- 公司可通过在网站上公示7天以上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会员发布通知,特殊事项可进行个别通知。
- 公司可在协议终止前给予会员陈述意见的机会。
- 若任意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解除协议,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终止服务协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会员理由:
第8条 (使用限制等)
- 公司可在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对服务使用进行分阶段限制(警告、暂停使用、永久禁止使用等):
- 注册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
- 未按时履行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相关的付款义务;
- 干扰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信息,危害电子商务秩序;
- 使用公司服务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 故意损坏购买商品后要求退换货等补偿的行为;
- 操控付款信息,使支付金额低于正常价格的行为。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立即永久禁止使用服务:
- 冒用身份信息或支付信息;
- 违反《著作权法》、信息通信相关法律的非法通信、黑客行为、恶意程序分发等行为。
- 因上述行为导致的会员积累的积分及其他福利将同时失效,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第9条 (会员的电子邮箱和密码责任)
- 会员对其注册的电子邮箱和密码负有管理责任,若因疏忽导致的法律责任(除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由会员自行承担。
- 会员不得将其电子邮箱和密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如果会员发现其电子邮箱和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通知公司,按照公司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 若会员未履行第3项义务而导致的不利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10条 (会员的义务)
-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本条款规定、公司通知的使用指南等,并不得侵害他人权益或妨碍公司业务。
-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注册或修改信息时提供虚假内容;
- 未经公司许可,复制、出版、分发、广播服务内容或提供给第三方;
- 擅自更改公司发布的信息;
- 利用服务进行自身或第三方的宣传;
- 转让服务使用权并收取费用;
- 发送或发布未被授权的信息(如计算机程序等);
- 侵犯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名誉;
- 冒用公司职员身份或他人名义发表内容;
- 上传含有病毒、恶意代码的内容;
- 干扰其他会员正常使用服务的行为;
- 未经同意收集、存储、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故意损害公司声誉或发布不实内容。
第11条 (公司的义务)
- 公司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的行为,并应努力稳定、持续地提供服务。
- 公司应建立安全系统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并遵守其公示的《隐私政策》。
- 公司应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2条 (公司提供的服务条款及使用条件)
- 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仅提供会员间交易的平台,不代表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 公司对会员间交易的商品质量、安全性、合法性等不提供任何担保,相关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 公司可删除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权益的会员发布的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如取消销售或暂停服务),由此引发的责任不由公司承担。
第13条 (服务使用时间)
服务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提供。但因定期检查或其他特殊情况,服务可能暂停。
第14条 (服务中止)
- 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中止服务:
- 服务设备维护或紧急检查;
- 通信服务中断;
-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 公司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设备障碍等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时,可限制或停止部分或全部服务。
第15条 (可用支付方式)
会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 信用卡;
- 实时账户转账;
- 手机支付;
- 积分;
- 公司指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第15条之2 (积分的使用规则)
- 会员可在公司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积分作为支付方式。
- 若会员使用积分,首先优先使用会员通过第15条之3第1项充值的积分,其次使用公司通过第15条之4第1项提供的积分。
- 会员的积分不得转让给其他账户或第三方,也不得以有偿或无偿形式交易。
- 若会员以未经公司许可的方式获取积分,或以不正当目的使用积分,公司有权限制该会员的积分使用,取消其已使用积分的交易申请,甚至中止或剥夺其会员资格。
第15条之3 (充值积分)
- 会员可按照公司规定的方法支付费用,以充值积分(以下简称“充值积分”)。
- 对于未使用的充值积分余额,会员可随时要求退款,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进行退款。
- 会员注销时,可要求退还未使用的充值积分余额,并按公司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办理退款。
- 若会员取消通过第15条支付的交易,退款将以充值积分形式返还,若涉及违约金,则从退款积分中扣除。
第15条之4 (奖励积分)
- 公司可基于会员的购买活动、服务使用或参与活动等,向会员免费提供奖励积分。
- 关于奖励积分的积累标准、使用方法、限制条件等,公司将通过服务页面公布或直接通知会员,具体规则可根据公司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时将另行通知。
- 奖励积分的有效期为积累之日起1年,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积分将自动失效。
- 奖励积分不可转为现金,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兑换为现金。
- 若会员通过奖励积分进行的交易被取消,失效的奖励积分将不再返还。
- 在商品购买、服务使用或支付取消的情况下,因该交易所累积的积分将被取消。
- 会员注销时,未使用的奖励积分将立即失效,即使重新注册,也不可恢复。
第16条 (购买申请)
- 会员应按照以下步骤,提交购买申请:
- 填写会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选择商品或服务;
- 填写收货地址(适用于配送商品);
- 选择支付方式并填写支付信息;
- 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给第三方的使用条件。
- 因支付相关信息错误或问题导致的责任和不利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17条 (信息提供)
公司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短信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使用信息,会员可选择拒收。但与服务使用必需的信息(如相关政策变更)或优惠信息(如折扣券)无关的内容,将不受会员的拒收请求限制。
第18条 (配送)
通过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的商品配送原则如下:
- 配送范围仅限韩国境内地址。
- 商品通常通过快递配送,预计需3-5天,山区或岛屿地区可能需额外2-3天,根据天气、运输等因素可能有所变动。
- 韩国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不提供配送,配送时间不包括节假日。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配送延迟,延迟时间不计入配送期限。
- 若卖方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商品,应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款并通知会员。
- 若因会员填写的配送地址问题无法配送商品,卖方可通知会员修改配送方式或追加费用。
第19条 (退货/退款/取消)
- 若会员提出退货、退款或取消申请,卖方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接受申请;如卖方未在24小时内处理,交易将自动取消,购买金额退还会员。
- 退货、退款和取消的详细规定如下:
- 若商品尚未发货,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取消订单;发货后不可取消。
- 商品因卖方原因(如缺货)无法提供时,需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退款并通知会员。
- 已发货商品可在以下情况下接受退款:
- 收到的商品与订单内容不符;
- 商品在配送过程中损坏、污染(会员责任除外)。
- 会员须在收到商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退货申请,并在退货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商品。
第19条 (退货/退款/取消)(续)
- 以下情况不接受退款处理:
- 因会员责任导致商品丢失或损坏;
- 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退货意向;
- 商品因会员使用而价值下降;
- 商品因时间流逝导致无法再销售;
- 条码、标签、价格标签等与初始状态不符;
- 无质量问题的配饰及时尚小件商品。
- 关于信用卡支付退款:
- 公司提交至支付代办机构的退款请求会立即处理,但根据发卡机构情况,退款到账可能需要7至10个工作日。
- 根据信用卡账单周期,退款可能有所延迟,详情需咨询相关发卡机构(不包括周末及节假日)。
- 退货及配送费用负担规则:
- 商品存在缺陷或错误配送:公司承担费用;
- 因会员变更颜色、选项等个人原因导致的退货:会员承担费用。
- 退款/取消细则:
- 会员提出退款/取消申请,若该商品已通过公司保护服务支付,公司将退还相应金额;
- 若交易已完成,例如常规课程等服务,公司可能依据服务费政策扣除相关金额后退款。
- 关于非实物商品的退款依据商品页面的退款政策处理,退款条件可因卖方政策不同而有所变动。
- 公司作为中介,不直接参与会员间交易退款,但为帮助争议解决,公司可提供协调基准,争议解决优先由交易双方进行。
第20条 (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 公司创作的所有著作物,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 会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复制、传播、出版、分发或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 关于会员创作的内容(照片、视频、文章等),其著作权归会员所有。但会员一经向公司提供内容,即默认授予公司以下使用权:
- 使用目的:服务宣传;
- 使用权限:复制、分发、展示、修改、演示、制作衍生作品的不可撤销、非独占、免版税、全球适用的许可权。
第21条 (个人信息保护)
- 公司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
- 公司制定并公开隐私政策,确保会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 除以下情况外,公司不会未经会员同意将其信息用于服务运营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
- 基于法律要求的必要用途;
- 为交易履行需要向物流公司提供必要信息;
- 其他会员明确同意的情况。
第22条 (免责声明)
- 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服务中断,公司免责。
- 因会员责任导致的服务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不对会员通过服务期望的收益负责,也不对会员从服务中获取的数据产生的损失负责。
- 对会员发布的内容的准确性、可信度,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不对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问题负责。
- 会员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 公司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在线交易平台及相关信息支持,交易后续问题应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
第23条 (争议解决)
- 公司设立赔偿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用户合理投诉和反馈。
- 公司尽力快速解决用户提交的投诉,如有延误,将通知用户原因及处理进度。
第24条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 本协议解释及公司与会员间的争议适用韩国法律。
- 因服务引发的会员与公司间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
位置服务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会员(指同意位置服务条款的用户,以下简称“会员”)使用맛집리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位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2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① 本条款自申请服务的客户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本条款并按公司规定的程序注册为服务用户时生效。
② 若会员通过移动设备、PC等点击条款中的“同意”按钮,即视为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并同意其适用。
③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位置信息保护与利用法》、《内容产业振兴法》、《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基本法》、《条款规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④ 若公司修改条款,应提前7天起在服务主页公告,公示现行条款、修改条款、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若对会员不利,则需提前30天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会员。
⑤ 公司按前款规定通知会员后,若会员在公告或通知发布至修改条款生效之日后的7日内未明确表示拒绝,则视为同意修订条款。会员若不同意修改条款,可以解除使用协议。
第3条(适用法律)
本条款依据诚信原则公平适用,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或惯例处理。
第4条(服务内容)
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① 服务名称:맛집리그服务
② 服务内容:
- 收集位置信息对象的实时位置信息
- 根据用户位置提供附近商家信息
第5条(服务使用费用)
① 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免费,但对于单独收费的服务,应按规定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
② 公司可通过与之签约的电子支付机构的方式或公司规定的账单合并收取付费服务费用。
③ 付费服务费用的取消及退款依据公司的支付使用条款及相关法律执行。
④ 因用户个人信息盗用及支付诈骗而导致的退款请求或付款人个人信息要求,除法律规定外,公司可拒绝。
⑤ 使用无线服务时产生的数据通信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依据各电信公司的政策执行。
⑥ 通过MMS等方式发布内容时产生的费用由用户依据电信公司的政策承担。
第6条(服务内容变更通知等)
① 若公司变更或中止服务内容,可通过用户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用户变更或中止事项。
② 对于不特定多数用户,公司可通过公司网站或公告栏等方式通知。
第7条(服务使用限制与中止)
①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限制或中止用户的服务使用:
- 用户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干扰公司服务运营;
- 因服务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
- 《电信事业法》规定的电信运营商中止电信服务时;
- 国家紧急状态、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激增时;
- 其他重大原因使公司认为不适宜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② 公司按前款规定限制或中止服务时,应告知用户原因及限制期限等。
第8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或提供)
- 公司在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服务时,须事先在使用条款中明确告知,并获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 会员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以提起诉讼时用户所在地的地址为准;若无地址,则由住所地管辖法院专属管辖。若提起诉讼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地不明确,或为国外居住者,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为与其他企业或用户进行费用结算及民怨处理,公司将自动记录并保存位置信息使用、提供及事实确认数据,该数据保存期限为6个月。
- 若公司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公司须通过收集到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每次即时通知会员接收方、提供日期及目的。但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通过事先指定的通信终端设备或电子邮件地址通知:
-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的通信终端设备不具备接收短信、语音或视频的功能时。
- 会员事先要求通过在线公告等方式通知时。
第9条(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 会员可随时撤回对公司利用其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及将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同意。在此情况下,公司应销毁已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的使用和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 会员可随时要求公司暂停收集、使用或提供其个人位置信息,公司不得拒绝,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实现该要求。
- 会员可要求公司阅览或通知以下资料,若发现资料有误,可要求修正,公司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会员的要求:
- 与本人相关的位置信息收集、使用、提供事实的确认资料。
- 本人的个人位置信息因《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相关法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而被提供给第三方的原因及内容。
- 会员为行使第1至第3项的权利,可通过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
第10条(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 对于14岁以下的会员,公司在利用其个人位置信息提供基于位置的服务及将其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应获得该会员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享有第9条中会员的全部权利。
- 公司若需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或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用于超出条款或通知范围的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须获得该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例外:
- 为了位置信息及基于位置服务的费用结算,需要使用位置信息及其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 为统计编制、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将信息加工为无法识别具体个人的形式后提供。
第11条(8岁以下儿童等的监护人的权利)
- 若以下情形的监护人出于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安全的目的,同意利用或提供其个人位置信息,则视为本人已同意:
- 8岁以下儿童。
- 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人。
- 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精神残疾人,且符合《残疾人就业促进及职业复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仅限于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29条注册的残疾人)。
- 为了保护8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安全,若监护人希望同意其个人位置信息的利用或提供,应向公司提交附有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书面同意书。
- 监护人在同意利用或提供8岁以下儿童等的个人位置信息时,享有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12条(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的指定)
- 公司指定有实际责任的人员作为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以妥善管理和保护位置信息,并顺利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
- 位置信息管理责任人为负责提供基于位置服务的部门负责人,具体事项详见本条款附则。
第13条(损害赔偿)
- 如果公司因违反《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相关法律》第15条至第26条的规定而导致会员遭受损害,会员可以向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 如果会员因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害,公司可以向会员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未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过失,则无法免除责任。
第14条(免责条款)
- 公司因以下各项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由此导致会员遭受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 自然灾害或相当于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状态。
- 为提供服务,公司与服务合作方签订的合同中,因合作方故意干扰服务而造成的情况。
- 因会员的过失导致服务使用受阻的情况。
- 除第1至第3项外,由于公司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其他情况。
- 公司不保证服务及服务中所载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或准确性,因其引发的会员损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适用的法律法规)
- 本条款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进行制定和实施。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处理。
第16条(争议的调解及其他)
- 如果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争议未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或者无法进行协商,则公司可以根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相关法律》第28条的规定,向广播通信委员会申请裁定。
- 如果公司或客户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与位置信息相关的争议,或者无法进行协商,则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3条的规定,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